关于第20601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2 08: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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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010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04号
申请人因第20601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8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其中文一起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实际使用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北极熊”构成,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腌制水果、土豆片(油炸)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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