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1906号“新华易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01号
申请人因第20461906号“新华易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68410号“新华网 WWW.NEWS.CN”商标、第18008528号“新华”商标、第19774820号“新华微视评”商标、第19518754号“新华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获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华易碳”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新华网”、引证商标三“新华微视评”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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