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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53689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7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良炳
申请人因第8536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648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李良炳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很可能系伪造,请求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2、授权书;3、LC战略伙伴合作协议;4、相关许可证及检验报告;5、实物照片;6、微商城销售记录;7、销售单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 申请人于2010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波;洗面奶”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5月20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于2012年10月22日决定核准注册,现其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云南美丽芭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证据7显示被许可人将LC牌洗发乳、洗面奶、面膜等商品销售至泸西大朱美容院、昆明市官渡区品美化妆品经营部、昆明市官渡区胖胖足浴服务部使用。结合证据4的检验报告、证据5的实物照片等已经形成可以有效证明被
申请人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洗面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同时“洗面奶”商品与“ 肥皂、香波、洗面奶、洗衣用淀粉、化妆品、香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商品与“去污粉、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