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5988号“中法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1 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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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95988号“中法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24号
申请人因第20395988号“中法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法在线”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号,工商局已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已广为知晓。申请商标中的“中法”二字为中国和法国两国的简称,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技术的合作方式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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