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7165号“琅琊英雄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0 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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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57165号“琅琊英雄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96号
申请人因第20557165号“琅琊英雄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琅琊英雄榜”的整体含义有别于“琅琊”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琅琊英雄榜”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0889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32556号图形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视觉效果亦有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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