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480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0 1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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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480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30号
申请人因第20348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熊”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38825号“百利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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