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9385号“南几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0 19: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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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89385号“南几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39号
申请人因第20489385号“南几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77210号“南极洛”商标、第18471722号“南吉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两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南几洛”与引证商标一“南极洛”、引证商标二“南吉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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