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5839号“葛佬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02号
申请人因第20925839号“葛佬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葛根”二字,并未直接表明商品原料,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葛佬根”所包含的“葛根”为一种中药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考虑的必然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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