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6651号“聚仁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1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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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6651号“聚仁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53号
申请人因第20796651号“聚仁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099538号“聚仁康健”商标、第3411103号“聚仁”商标、第3411145号“聚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聚仁康”与引证商标一“聚仁康健”及引证商标二、三“聚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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