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65627号“奥伦布坎AolunBuK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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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65627号“奥伦布坎AolunBuK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77号
申请人因第20365627号“奥伦布坎AolunBuK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40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争议商标“奥伦布坎AolunBuKan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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