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56580号“熊猫186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10: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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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6580号“熊猫186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21号
申请人因第20756580号“熊猫186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42603号“熊猫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7117号“熊猫商城 PANDAMAL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00705号“熊猫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7822号“金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及行业相差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文字“熊猫”,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是否维持或撤销对本案申请商标是否予以初步审定裁定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问题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宋佳
郭京平
王曌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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