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9657号“茶禅林东DONGLINGCHANCH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97号
申请人因第20739657号“茶禅林东DONGLINGCH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22168号“东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04471号“东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34721号“东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且该决定均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汉字“禅”,“禅”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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