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08309号“老周虎臣笔墨庄 MADE IN P.R
CHI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71号
申请人因第20408309号“老周虎臣笔墨庄 MADE IN P.R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83468号“老周虎臣笔墨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诉讼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中英文仅是为了指示商品来源,而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信息、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照片、协会证明、参展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老周虎臣笔墨庄”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老周虎臣笔墨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期刊以外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拉丁字母组合“P.R CHINA”,其含义与我国的国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