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2981号“神医华佗再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8 0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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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2981号“神医华佗再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20号
申请人因第21062981号“神医华佗再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主品牌的延伸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神医华佗再造”,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字面意思理解为“华佗再造丸”,“华佗再造丸”是一种中成药的通用名称,用在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补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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