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97866号“斗罗大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7 09:18:49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37
关于第18897866号“斗罗大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68号
申请人因第18897866号“斗罗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900978号“斗罗大陆”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44021号“斗罗大陆”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13587号“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二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2033号决定准予注册,刊登于第1572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02594号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刊登于第1562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斗罗大陆”与引证商标一“斗罗大陆”、引证商标三“斗罗大陆之神界传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为系列商标,或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