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82704号“小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5:58:3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63
关于第18982704号“小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20号
申请人因第18982704号“小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10216041号“酷6cool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第8913212号“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唱片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摄像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商标局引证的第4307788号“e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在唱片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计时器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第15115795号“小酷拼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中“拼车”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小酷”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小酷”文字构成相同,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录音载体、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声音复制装置、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唱片、电唱机、光盘(音像)、耳塞机、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话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录音载体、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声音传送装置、录音装置、声音复制装置、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唱片、电唱机、光盘(音像)、耳塞机、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