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5352号“琢磨教育 ZHUOMOE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55号
申请人因第20765352号“琢磨教育 ZHUOMOE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42309号“琢磨”商标、第198263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教育”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琢磨”与引证商标一“琢磨”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教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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