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6659号“FUYUN Blessed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30 15: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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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6659号“FUYUN Blessed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31号
申请人因第20656659号“FUYUN Blessed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84092号“福运FU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57107号“福韵fu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89880号“馥韵FU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4075号“FO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文字“FUYU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拼音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若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亦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装订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写字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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