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0843号“超级海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388号
申请人因第20830843号“超级海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第20569354号“超级海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异议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超级海战”,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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