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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13607号“老兵 LAO B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30 15:43:2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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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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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13607号“老兵 LAO B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40号

   

  

申请人:王延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3607号“老兵 LAO B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签订的申请商标相关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老兵”是对曾在军队服役的老资格军人的尊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蓄电池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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