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95462号“黔茗御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29 17: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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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95462号“黔茗御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16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9日对第14995462号“黔茗御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改制成立,是以调味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业,集国际化营销网络、技术研发创新、国际化食品安全监控、标准化运营管理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御品”商标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品牌,并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5960号“御品 Y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制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误导消费者并造成市场混乱,从而损害申请人及公众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简介;2.荣誉证书及列表;3.国内外商标注册证书;4.产品包装、标贴及包装设计合同;5.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资料;6.出口报关单;7.相关案件行政裁定书;8.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于1999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0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2011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谷粉制食品、调味品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面条、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黔茗御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御品”,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糖、谷粉制食品、调味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此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谷粉制食品、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郑香今
李鸿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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