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90523号“康贝 COM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17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9日对第13490523号“康贝 COM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57年,于1995年在中国上海成立独资公司“康贝(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早在1983年就在中国注册申请了“combi”商标,并先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申请了“康贝”、“combi”等商标,申请人对其拥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2189号“COM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9955号“康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04063号“Com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康贝”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并在行业内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2、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加展会的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3、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4、申请人关联公司介绍;5、网络关于“康贝”儿童鞋的宣传;5、被申请人企业宣传材料;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