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联系QQ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售后咨询热线
0371-61875283

关于第19781638号“姜姑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7:28:34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11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9781638号“姜姑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06号

   

  

申请人:福建优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1638号“姜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451100号“姜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不属于不规范的字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已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艺术化设计后,仍能清晰识别为“姜姑娘”,整体上并未实质性的改变汉字的构造,作为商标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姜酱;酸姜;五味姜;烹饪用蔬菜汁;制汤剂;脱水菜;桂花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桂花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烹饪用果胶;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桂花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烹饪用果胶;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姜酱;酸姜;五味姜;烹饪用蔬菜汁;制汤剂;脱水菜;桂花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留言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著作权免费登记查询
商标注册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