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272844号“CL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54号
申请人因第10272844号“C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424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搜索等方法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另,商标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998年、2015年年报节选;
2、被申请人的背景及现时其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及投资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奖项以及证明文件;
4、在雅虎香港网站、谷歌网站以“CLP”进行搜索所得的结果网页打印件;
5、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包括“CLP”字样的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的“中电中国”官方网站显示有关被申请人内地业务、工厂分布、发电厂的简介;
7、“行政长官率领经贸团参观中电广西电厂”、“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正式展开”的新闻稿;
8、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厂的照片以及公司简介、盘山电厂、长岛风力发电场等电厂的简介;
9、关于山东省的中电莱州一期风电场介绍的网页打印件;
10、中电贵州三都九阡风电场的开工仪式的照片;
11、关于云南省的西村一期光伏电站竣工典礼的三篇新闻稿;
12、有关广州众和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中电大理(西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网页打印件;
13、风场、发电厂、光伏电站的内外实景、介绍以及办公室照片、交接班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