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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272844号“CL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7:19:02    0670网络整理    237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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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272844号“CL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1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72844号“C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424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搜索等方法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另,商标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998年、2015年年报节选;
  2、被申请人的背景及现时其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及投资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奖项以及证明文件;
  4、在雅虎香港网站、谷歌网站以“CLP”进行搜索所得的结果网页打印件;
  5、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包括“CLP”字样的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的“中电中国”官方网站显示有关被申请人内地业务、工厂分布、发电厂的简介;
  7、“行政长官率领经贸团参观中电广西电厂”、“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正式展开”的新闻稿;
  8、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厂的照片以及公司简介、盘山电厂、长岛风力发电场等电厂的简介;
  9、关于山东省的中电莱州一期风电场介绍的网页打印件;
  10、中电贵州三都九阡风电场的开工仪式的照片;
  11、关于云南省的西村一期光伏电站竣工典礼的三篇新闻稿;
  12、有关广州众和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中电大理(西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网页打印件;
  13、风场、发电厂、光伏电站的内外实景、介绍以及办公室照片、交接班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7类电站设备及发电设备、发电机组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13日。
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委认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或系其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间之内,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直接联系,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电站设备及发电设备、发电机组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商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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