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346045号“沃家真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67号
申请人因第10346045号“沃家真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10479号决定,于2017年01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等方法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作为认定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生产车间、产品、员工活动照片;
2、被申请人与无锡市国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销售发票;
3、被申请人与上海品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销售发票;
4、被申请人与温州市轻工艺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与青岛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销售发票;
6、被申请人与青岛协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销售发票;
7、被申请人与日扬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设备定制合同书以及销售发票;
8、《温州电镀》杂志。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缺乏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