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4154号“善德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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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4154号“善德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539号
申请人因第20864154号“善德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476496号“善德 SH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放弃在4102、4103、4104和4105群组的复审申请,因此第16176981号“德善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W004790号《关于第4476496号“善德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该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在“书籍出版;摄影;新闻记者服务;翻译;电影剧本编写;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等部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善德书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善德”,它们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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