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2556号“闪电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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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12556号“闪电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17号
申请人因第20712556号“闪电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60100号“闪电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560101号“Lightning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闪电熊”与引证商标一“闪电熊”和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Lightning Bear”在文字组成或含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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