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12733号“乳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17号
申请人因第20112733号“乳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已大量、广泛使用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销售发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乳多多”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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