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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60891号“开心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4255号重审第0000001832号
申请人:开味膳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4255号《关于第17160891号“开心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1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33997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3月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02595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餐馆;自助餐;快餐馆;旅馆;招待所;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58期《商标公告》上。
第7861368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3月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02527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5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餐馆;自助餐;快餐馆;旅馆;招待所;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除“餐馆;自助餐;快餐馆;旅馆;招待所;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以外的其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薛红深
于溧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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