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28719号“纽步森 Newbuls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40号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对第18828719号“纽步森 Newbuls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衬衫、西服、西裤等服装上的“步森 BUSEN”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及宣传,已在社会上树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早在2009年9月,申请人的“步森BUSEN”商标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的第1936579号“步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7459号“步森B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三、若维持争议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可以借助申请人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为自己牟取商业利益,给申请人带来经济或商业损失。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摹仿,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谋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步森”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六、被申请人名下有475件商标,其中,仅25类就有214件,其商标的注册量已经超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企业基本情况;
2、商标使用、注册及管理情况;
3、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证明资料;
4、商标荣誉及科技成果;
5、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地理范围;
6、“步森”服饰国内外销售情况;
7、相关异议决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