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67451号“兵小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5: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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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67451号“兵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955号
申请人因第20167451号“兵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图片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于溧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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