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4408号“金针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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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4408号“金针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15号
申请人因第20864408号“金针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文字为“金针門”,并未包含文字“金门”。二、“金门”除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外,具有其他固有含义。三、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部分使用情况、申请人微博、网络论坛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针字已图形化,金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金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金门”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管潇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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