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46485号“JUNS JAC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4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2日对第10146485号“JUNS JA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89923号“JACK JONES及图”商标、第3989922号“JACK&JON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极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多个案件均得到商标局、商评委的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JACK JONES及图”、“JACK&JONES”品牌简介、互联网关于“JACK JONES及图”、“JACK&JONES”、“杰克•琼斯”系列品牌的报道;
3、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备案情况;
4、申请人“JACK JONES及图”、“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列表、店铺照片、进驻各城市商场的联营专柜合同;
5、申请人“JACK JONES及图”、“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产品销售数量统计表、销售发票;
6、申请人“JACK JONES及图”、“JACK&JONES”、“杰克•琼斯”品牌的宣传材料、宣传合同、费用、发票等;
7、2006-2010年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维权资料、部分在先裁定;
9、其他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