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95708号“红如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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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95708号“红如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82号
申请人因第17995708号“红如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866204号“红如意软籽石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第14915842号“如意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树木”商品,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除“树木”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树木”商品,故商标局在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榴、新鲜水果、榛子、坚果(水果)、新鲜葡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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