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71127号“VA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18号
申请人因第21171127号“V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注册有多个“VANS”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特殊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23506号“VAN”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管潇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5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