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54391号“企鹅直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89号
申请人因第19654391号“企鹅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1748028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3968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书、网络、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及他人“企鹅”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已经被宣告无效,故此部分服务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企鹅直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企鹅”,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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