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79540号“明远茶业Ming Yuan Tea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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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79540号“明远茶业Ming Yuan Tea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893号
申请人因第18579540号“明远茶业Ming Yuan Tea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30792号“明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7677号“明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9290号“明远斋MINGYUANZ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0609号“远明Yuan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27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外的其他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糖果、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中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明远茶业”。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明远茶业”与引证商标一、二“明远”、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明远斋”、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远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明远茶业”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与茶叶有关的商品,指定使用在除“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外的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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