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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74827号“顺鑫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654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顺鑫源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3日对第8474827号“顺鑫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45917号“顺鑫SHUA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4910号“顺鑫SHUN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顺鑫”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知名的程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申请人的“顺鑫”字号、商标已经独创使用近20年,是老牌企业,并荣获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诸多荣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剽窃了申请人企业的字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字号权。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易会造成市场混淆,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引证商标商标的批复文件;
2、广告合同、发票;
3、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青岛顺鑫源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7月13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申请注册,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自然花;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9日申请注册,200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小麦;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顺鑫SHUANXIN”注册商标在行政程序中于2010年1月15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其保护的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而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时效,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时限,我委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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