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92996号“海拓材料H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29 1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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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92996号“海拓材料HI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00号
申请人因第19492996号“海拓材料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879601号“HA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5355号“汉泰化工HITE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05542号“高创防护Hi-Techsafe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68251号“亨科H.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5364号“HC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28144号“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要素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的财力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诸引证商标未发生混淆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打印件、企业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被依法注销,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要素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括了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HI-TECH”,在整体上也未有相区分的不同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组织技术展览;商业组织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组织技术展览;商业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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