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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78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1:48:05    0670网络整理    243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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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78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494号

   

  

申请人: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7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50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7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服务、担保、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担保、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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