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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42908号“Te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9 1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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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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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42908号“Te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056号

   

  

申请人:泰普勒花园股份有限公司(原
申请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2908号“Te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932458号“TERPO”商标、第6079389号“TENPRO及图”商标、第10682494号“腾诺 TEPRO”商标、国际注册第840321号“TEC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本案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获准注册,且与引证商标四已在德国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德国等国家取得注册的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由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至泰普勒花园股份有限公司。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用电灯;灯;照明灯(曳光管);烟囱用风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照明设备,即聚光灯和其他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Tepro”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外文“TENPRO”、引证商标四外文“TECPRO”仅中部一个字母之差,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且整体均无字典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烤炉”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由其独创,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用电灯;灯;照明灯(曳光管);烟囱用风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烤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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