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64511号“黄道益活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807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8日对第14164511号“黄道益活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黄道益”源于申请人创始人黄道益先生的姓名,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65258号“黄道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1024号“黄道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创始人姓名权。四、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与申请人的公司名称高度近似,香港注册处多次责令被申请人变更公司名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5、10、30、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含有“黄道益”文字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基督教德信堂名称“德信堂”以及国内外知名制造商的名称“联邦制药”、“中美史克”商标高度近似的“信德堂”、“联邦香港史克”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信息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
2、申请人与相关公司签署的确认书、经销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
3、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产地证书、出口证、报关单、委托书、销售发票、成交确认书等申请人产品在中国使用和销售的材料;
4、黄道益活络油照片;
5、申请人在中国的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在中国市场的产品市场排名情况;
7、申请人在中国打击假冒“黄道益活络油”的资料;
8、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9、申请人创始人黄道益先生的身份证、声明书、个人荣誉称号等资料;
10、被申请人的信息资料;
11、相关案件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黄道益医药国际(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申请注册,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杏仁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