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5442号“生命科学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15 0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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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5442号“生命科学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47号
申请人因第20865442号“生命科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任意性标志,与指定的商品无关,能起到区分商品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企业发展和商品特点命名的,增强了其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生命科学馆”被授权照片、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生命科学馆”,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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