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8819号“格莱克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68号
申请人因第20628819号“格莱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377779号“格莱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0102号“格克斯GEK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01323号“格莱斯GELA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共存,商标评审应遵循审查一致的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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