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64661号“SUSLEE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12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对第13364661号“SUSLE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第521906号“希思黎 SIS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9895号“sis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已达到驰名程度,并曾多次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申请人对于“SISLEY”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并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
1、申请人中国官网网站截图;
2、申请人及其SISLEY 希思黎品牌介绍材料;
3、申请人中国主要专柜情况统计;
4、申请人与中国各大商场的部分函件;
5、销售协议、专柜合同、产品发票;
6、网络产品销售截图;
7、媒体报道;
8、宣传推广材料;
9、在先判决书、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