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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3334号“井粮食品WELL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28 08:54:15    0670网络整理    251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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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3334号“井粮食品WELL 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213号

   

  

申请人:山东井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3334号“井粮食品WELL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主要识别部分为“井粮食品”,“WELL FOOD”为“井粮食品”对应的英文,即便翻译为“好食品”,也只是对商品的一般性描述,且不构成商标的显著部分与识别主体。综上,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亦明显增加,并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宣传推广材料、发票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陈颖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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