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7036号“缀美花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72号
申请人因第20987036号“缀美花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45055号“缀美主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缀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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