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036887號“Chikoo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22 14: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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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036887號“Chikoo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072號
申請人因第17036887號“Chikoo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在商標局引證的第16983241號“Chikool”(以下稱引證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大量在先使用。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齣異議申請。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起異議,商標局在(2017)商標異字第0000052753號異議決定書中決定引證商標準予註冊。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爲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字母構成、呼叫相衕,構成近似商標,二者若共衕使用在梳等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亞晶
劉盈盈
李磑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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