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13351號“LIANGFENG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5-09 14: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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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13351號“LIANGFENG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97號
申請人因第20513351號“LIANGFE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804414號“LIANG HER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182412號“澳士亮AUSL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628675號“亮風LIANGF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6462751號“良峰LIANGF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具有显著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準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英文“LIANGFENG”,與引證商標三、四的显著識彆英文“LIANGFENG”字母構成相衕,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電燈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燈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汽車前燈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穫得與引證商標三、四相區分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姚曉東
張 靜
牛敏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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