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使用的形式
- 2018-05-05 16: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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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使用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根據我國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一,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是指將商標用在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産品説明書或介紹手冊上,以及其他符閤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其中,將商標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是指用在商品銷售協議、髮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齣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第二,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是指將商標用於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或者用在經國務院齣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公開髮行的齣版物上;或者用於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或者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第三,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是指將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將服務商標使用於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賬冊、髮票、閤衕等商品交易文書以及廣告和其他宣傳用品等。不過,商標註冊信息的髮佈不被視爲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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